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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中医院职代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

发布者:admin     作者:    来源:   发布时间:2013-06-19 00:00:00

湘潭市中医院职代会工作条例
实施细则

第一章   总   则
第一条:根据《湘潭市中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》,我院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:我院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职代会)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,实行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。
第三条:职代会应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遵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令,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。要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关系,充分发挥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,加强团结、群策群力,促进医院改革和建设,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,救死扶伤,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。
第二章   职   权
第四条: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
(一)听取、讨论院长工作报告,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
1、职代会应对院长的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2、职代会应对医院的年度计划、发展与基建规划、改革方案、财经情况、人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二)审议通过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,提交院务会决定
1、审议的内容:
⑴岗位责任制聘任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;
⑵职工守则奖惩办法;
⑶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收费规定;
⑷调整工资方案及奖金分配办法,及劳动保护措施。
2.上述审议内容需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代表组长。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。
3.审议的结果,写成书面材料,报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。若审议意见有分歧时,需在代表会上做说明,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做决定。
(三)决定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
1、医院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;
2、有关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。
(四)评议、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
1、院两级党政主要干部在任职期间,职代会代表对他们进行民主评议1-2次。
2、院职代会可以对院两级干部进行表扬、批评,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、晋升、或予处分、免职。
第五条:院长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,听取意见。医院各级领导和行政部门都应认真对待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,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。
第六条: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,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,“一切以病人为中心”为最高服务宗旨,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七条:表决通过,以赞成票超过职代会代表总数一半为通过。
第三章 职工代表
第八条:职工代表以各部门为单位,由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。凡我院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(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者除外)。代表的构成,既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,又要充分体现以医疗为主的特点,其中医、护人员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。代表名额在会员人数的20%左右。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三年,到期改选,可以连选连任。代表受原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,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、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。
第九条:职工代表的条件
(一)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积极拥护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(二)主人翁责任感强,关心医院发展,有改革创新精神,有较好的医护行政管理知识并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。
(三)密切联系群众,热心为群众服务,受到群众信任,能够反映职工的正确意见和要求有一定代表性。
(四)办事公道,主持正义,不谋私利,作风正派。
第十条:职工代表的权利
(一)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,还有询问和表决权;
(二)按职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提案;
(三)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、控告。
第十一条:职工代表的义务
(一)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令,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;
(二)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争先创优,在医院各项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。
(三)积极参加职代会的活动,认真贯彻职代会的决议,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。
(四)密切联系群众,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做好群众工作,发挥桥梁作用。
第十二条:根据需要,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。
第四章  组织制度
第十三条: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,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。
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,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,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、决定,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如医院遇重大问题,经院党政联席会、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,可临时召开会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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